为规范连云港市综合交通运输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苏州市综合交通运输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连云港市综合交通运输学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专业性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从事与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和事项。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包括公路专业委员会、运输专业委员会、港航专业委员会、铁路专业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应遵守本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接受本会的监督与检查。分支机构根据学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规则或管理办法,报本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6-8名,(因工作需要经学会批准可适当增加)。主任、副主任由学会任用。
第五条 分支机构设联络员1人,负责组织协调分支机构日常工作。联络员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提名,报学会审批同意后任用。
第六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主任、副主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或超过任职年龄继续任职)的,须经本学会批准。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由本会统一制发,分支机构合并改组、撤销以及名称变更的,须将原印章注销。
第八条 分支机构建立主任办公会制度作为分支机构的议事决策机制。每半年召开一次主任办公会,主任办公会与会人员由分支机构根据议事情况自行确定。
第九条 分支机构按照学会明确的专业分工承担各项业务工作和活动,年初制定年度工作和活动计划,报学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 分支机构应承担学会下达的工作和各项活动任务。由学会主办专业委员会承办(或学会委托专业委员会主办)以及专业委员会主办需要学会协调的重大活动的计划和方案,单独报学会审核并报理事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的各种创先争优活动和所发证牌应经本学会审核并报理事长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受学会委托可对外签订和执行经济、业务合作合同、协议,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学会宗旨和各自的职责任务积极开展课题研究,每年至少完成2个课题调研报告。学会按年度对分支机构开展课题研究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学会建立统一网站,分支机构每月按要求提交涉及本机构的各类发展、科研、培训、学术交流等相关资讯1-2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1年11月18日学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综合交通运输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