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综合交通运输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市交通局 发布日期:2024-04-23 08:54:18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为加强连云港市综合交通运输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连云港市综合交通运输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缴纳会费是会员的基本义务,是本会收入的主要来源。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用于开展学术活动和日常工作的各项经费,为会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一、会费标准及缴纳范围

根据会员组成,分别执行以下标准:

(一)市属机关单位、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二)团体会员2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5000元/年;

(四)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五)行业协会担任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六)凡本会会员同时也是行业协会会员且该协会已加入我会成为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的,可凭协会收费凭证免交当年会费;

(七)副理事长单位5000元/年。

二、会费的使用

(一)开展国际和国内学术交流、科普教育培训等活动;

(二)开展综合交通运输等专项课题研究;

(三)出版本会通讯、会刊和学术论文集;

(四)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发展、培养和举荐科技人才;

(五)开展本会业务的其他工作。

三、会费的收取和管理

会费的收入、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建立收支明细账,接受财政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本会理事会及监事的监督,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四、会费缴纳和逾期处理

(一)会费按年度缴纳;

(二)每年11月底为缴费的最后期限;

(三)逾期不缴纳会费,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应及时补交会费;

(四)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取消会籍。

五、本规定经本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