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综合交通运输学会章程
信息来源:市交通局 发布日期:2022-02-07 15:41:38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连云港市综合交通运输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连云港市综合交通运输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连云港市交通运输行业及相关学科领域管理机构、院校、科研、设计、咨询单位、大中型国有企业和民营骨干企业、个人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全市现代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的战略部署,围绕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建设发展,开展行业发展研究、科技创新研究、科技普及与服务、学术交流与推广、科技评估、技术咨询、资质论证、内部教育培训、企业管理研究和经验交流等,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及参谋助手作用,把学会建成市委市政府发展我市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业的智库,为努力展现综合交通运输行业的创新性、探索性、引领性,更好助推对全省的示范作用,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争当“强富美高”新江苏先行军排头兵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连云港市民政局。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协会。本团体的挂靠单位是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公路专业委员会、运输专业委员会、港航专业委员会、铁路专业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等。本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团体的统一管理和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办公场所是连云港市海连东路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支持和助推会员的事业发展,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设会员之家;

(二)围绕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业发展,开展行业发展调查研究、专题论证、决策咨询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助力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三)围绕市委市政府大交通建设要求,组织会员大力开展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参与科技论证和咨询服务,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助推行业技术进步;

(四)积极开展行业科技普及,宣传推广行业新的科技成果和改革管理经验,促进行业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提升科技水平;

(五)组织会员广泛开展学术交流,学习国内外、省内外行业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广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共同研究探讨行业发展的技术难题,积极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促成海外科技人才来连创新创业,促进行业的科学发展;

(六)受委托开展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开发,抓好交通运输人才培训工作,开展多种类型的内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交通运输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助推行业职业能力建设;

(七)对优秀科技工作者进行宣传,举荐科技人才,发现和培育杰出青年科技专家和创新团队;

(八)办好综合交通刊物或学报,为行业科技人员和企业家提供学术思想和工作经验交流平台;

(九)承担市委市政府和主管、挂靠单位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机构、事业单位、大中型国有企业和民营骨干企业及市县(区)交通运输行业学会、协会等,拥护本会章程,自觉履行本会义务。

(四)个人会员:在全市交通运输及相关行业从事管理、工程建设、科研等工作,在所在工作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拥护本会章程,自觉履行本会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资格审查;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诚信自律、自觉维护本团体权威、尊重共同意愿、尊重其他会员;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委托、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选举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和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1/2,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1/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单位应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和交通运输行业协会。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常务理事会审核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决定聘任或解聘名誉理事长、顾问;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的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的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1/3的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1/3的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四)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长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2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监督本团体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学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七)审议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挂靠单位、主管单位支持;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于2020年11月19日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