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区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
经查,附件所列道路运输经营者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或开业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停止经营,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联系人:司宏、杜锟,电话:0518-82341223。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05月11日
业户年审信息列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