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32号)要求,现对本机关核发的符合撤销条件的从业资格证件予以注销(详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注销名单》)。
凡被公告撤销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注销名单
附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注销名单.xlsx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