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并收回相应许可证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道路运输经营者主动申请要求退出道路运输市场的;
2、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3、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被依法吊销的;
4、道路运输经营者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未经营,或开业以后连续180天停止经营的。
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注销的,其名下配发的道路运输证应当一并注销,现统一向社会公告。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