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9-09-30 14:17:55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次数: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中共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已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附件:中共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
中共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员会
2019年9月29日
中共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断提高局党委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地方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3、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4、坚持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决策部署和连云港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工作实际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党委领导和支持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相结合,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5、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局党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增强局党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
6、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严格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落实党内监督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始终保持先进和纯洁。
7、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履职尽责,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办事。
二、议事决策范围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连云港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
2、研究决定以局党委名义上报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和上级部门审议的重要事项请示、工作情况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3、研究决定局管干部的任免、调动、轮岗、交流、奖惩;研究决定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研究决定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编外用工(含定员)的招聘、重点工程建设班子的配备、高校毕业生和军转干部的接收安置事宜。
4、研究审查局本级年度经费预算项目,局重点项目和重大经济开支。
5、研究局机关在5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调配使用方案。
6、研究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7、研究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和改革方案,审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长期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
8、研究决定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出境)培训、考察、学习人员名单;审议市级以上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名单。
9、研究决定局各直属党组织的党员发展、转正审批和支部改选。
10、研究决定由局党委研究的其它事项。
三、议事决策程序
1、局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确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2、凡提交局党委会讨论的重要议题,分管局领导和主办处室事前应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决策建议。凡提交局党委会审议的议题,涉及多个处室和直属单位的,事先应充分协调沟通。拟作出与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应当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对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征求意见。
3、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临时委托其他党委成员召集或主持。每次局党委会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2-3天发出通知。党委成员因故缺席,需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到会人员须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研究干部问题、决定重大事项等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4、局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各位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局党委会会议议题安排应适量,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
5、局党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扩大到局机关各处室处长和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6、局党委会议的每项议题,应根据内容明确汇报人、汇报时间,并做好充分准备。主办处室和单位应当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经局分管领导审定后送局组织人事处。
7、局党委委员在局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需要在相关范围征求意见时,由党委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8、每项议题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局党委会再表决。
9、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把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重点环节。推行局管干部选拔任用局党委委员定期推荐制度,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凡提交局党委会会议讨论的拟提拔重用干部,局组织人事处事先应当认真考察,并向局党委会提供考察材料。会议不搞临时动议。在干部调配方案实施前,不得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局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局组织人事处将干部调配方案、拟调配人员简历其他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交与会党委委员,并逐个介绍有关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与会人员对拟任免和提名,推荐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和相关情况进行认真酝酿、讨论。
(3)在酝酿讨论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局组织人事处作出说明;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并及时调查核实。
(4)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与会党委委员对拟任免人选逐个表明同意、不同意、弃权的明确意见。缺席的党委委员不得委托他人表决,也不另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局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9、每次局党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具体由局组织人事处负责。
四、决策执行和监督
1、局党委会所作出的决定,由党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2、党委委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局党委会决定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局党委会报告。各处室各单位执行局党委会相关决定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局党委报告。局党委每年至少听取1次各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述职。
3、局党委会讨论形成的决定,需要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点问题,应当及时通报。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后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经批准后,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基层党组织、党员的监督。
五、纪律要求
1、局党委会是全局的领导核心,党委领导班子的工作直接关系全局工作成效。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强局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切实把局党委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作风过硬、敢于担当、团结和谐、清正廉洁的领导集体。通过以上率下、层层垂范,营造全局良好的从政环境和政治生态,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保障。
2、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严格按照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带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党中央和省、市委的权威,坚决维护局党委的集中统一,坚持事业至上、出于公心,正确行使权力,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凡是中央、省市委的重大决策,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搞变通、打折扣,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得私下随意议论,保证政令畅通。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倡导开展积极善意实事求是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同志之间坦诚相待,真诚共事,光明磊落,讲真话实话,不做“两面人”,坚决维护局党委团结统一、步调一致的良好形象。
3、始终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注重发扬民主,听取各方意见,善于集中,敢于担责,不搞一言堂。凡属局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做出决定。各位党委委员应当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分管领域的事项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得各自为政,不得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在党的工作和活动中,不允许用个人主张代替组织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组织决定。在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意见,应当符合局党委决定精神。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局党委书记或其他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局党委报告。
4、切实增强执行力。局党委委员带头担当履职尽责,坚决执行局党委决策部署,对分管范围的工作,做到守土有责,敢抓敢管,勇于担当,会做善为,对局党委交办的各项任务,无条件服从,并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或未达预期,应当及时向局党委报告并说明原因。对需要协助推进的全局性中心工作,主动配合,全力支持,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对局党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决定未改变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做出的决定。在决定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做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5、严肃工作纪律。认真落实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及时请示,不得越权决策,不得先斩后奏。严格执行重大问题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局党委每年向市委报告1次全面工作情况,每年至少向市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局党委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做出重大决定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执行中央、省、市委重要决定的情况及时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严格执行会议保密纪律,局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未经批准公开时,党委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严禁把领导干部在会议上的个人发言、个人意见、个人表态对外泄露。
6、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自觉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内发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谈话提醒,加强日常监督,体现严管厚爱。积极践行廉洁自律准则,严格遵守“六大纪律”,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在办公用房、出差住宿、生活待遇等方面不搞特殊化,不得违规干预干部选任、工程建设、执法执纪。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严格教育管理好亲属。强化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养成在监督中工作生活的习惯。畅通监督渠道,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要及时公开,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