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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2/2023-00062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3-04-24
文号: 连建保〔2023〕100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连云港市市区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内容概览:
时效: 有效

关于调整连云港市市区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04-24 16:39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情况,现对市区(不含赣榆区)住房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如下:

一、廉租住房申请标准

(一)申请对象:市区低收入及以下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二)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高于21000元;

(三)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四口人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四口人计算,下同);

(四)车辆标准: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

(五)工商注册标准:工商注册资金不高于2万元。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

(一)申请对象:市区中等偏下收入及以下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人员;

(二)收入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高于34000元,一口人家庭收入标准上浮20%;

(三)住房困难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为无房;

(四)车辆标准:机动车辆不超过2辆,且总价格不高于12万元;

(五)工商注册标准:工商注册资金不高于100万元。

三、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每人每月15平方米,补贴标准为低保、特困家庭15元/人·月·㎡,低收入家庭12元/人·月·㎡,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8元/人·月·㎡,一口人家庭按两口人计算补贴额。

四、其它

申请程序、申请对象的资格认定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家庭住房状况以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为准,家庭收入、车辆及工商注册状况以市民政部门审核为准。

上述调整标准自文件发布之日起生效。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