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52/2024-00106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25 |
文号: | 连建房保〔2024〕201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连云港市市区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情况,现对市区(不含赣榆区)住房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如下:
一、廉租住房申请标准
(一)申请对象:市区低收入及以下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二)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高于22000元;
(三)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四口人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四口人计算,下同);
(四)车辆标准: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
(五)工商注册标准:工商注册资金不高于2万元。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
(一)申请对象:市区中等偏下收入及以下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人员;
(二)收入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高于35000元,一口人家庭收入标准上浮20%;
(三)住房困难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为无房;
(四)车辆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机动车辆不超过2辆,且总价格不高于12万元;
(五)工商注册标准:工商注册资金不高于100万元。
三、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每人每月15平方米,补贴标准为低保、特困家庭15元/人·月·㎡,低收入家庭12元/人·月·㎡,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8元/人·月·㎡,一口人家庭按两口人计算补贴额。
四、其它
申请程序、申请对象的资格认定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家庭住房状况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为准,家庭收入、车辆及工商注册状况以民政部门审核为准。
上述调整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