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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823/2008-00127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决议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0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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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
内容概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7-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八年六月五日连云港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7-2010年)一、总则(一)规划目的。
时效: 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6-05 00:0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7-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五日


连云港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

(2007-2010年)

一、总 则

(一)规划目的。为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二)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3.《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

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258号);

5.《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

6.《连云港市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连政发〔2006〕255号)。

(三)规划原则。

1.全面覆盖,应保尽保。根据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把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使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都能享受到住房保障,实现应保尽保。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以公共财政支出为主,积极落实、稳固保障资金渠道;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分配,由政府组织实施;鼓励各类企业解决本单位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鼓励社会各界和居民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旧小区改造。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制定统一的保障规划基础上,统筹安排、分步实施住房保障工作,做到精心组织、公开公正。
  4.适时调整,动态管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等政策进行适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政府公共资源配置的使用效率,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

(四)规划范围。本规划的规划区为连云港市市区,包括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开发区)。

(五)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07年至2010年。在此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的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六)本规划中部分概念的涵义。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是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00元(约为2006年末连云港市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1%)的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000元(约为2006年末连云港市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61%)的家庭;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规划期内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将根据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照相应比例进行调整。

二、 保障性住房现状与住房需求分析

(七)规划区内保障性住房现状。根据《连云港市2007年末市区居民住房状况报告》,市区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351户、4.87万人。人均住房面积在11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4742户,城镇低收入家庭5639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5500户,城镇低收入家庭6837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8536户,城镇低收入家庭11815户(详见附表一)。

市区现有列入低保的住房困难家庭2662户,其中无房户462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527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15平方米之间的家庭1673户。

(八)政府保障能力和市场供应能力。截至2007年末,规划区域内共投资1820万元,建成并分配廉租住房216套、1.3万平方米;发放住房补贴342户,年补贴资金74.5万元;建成经济适用住房2232套、22.76万平方米(含贮藏间、车库等附属配套房屋)。截至2007年末,市区可供出租的住宅约为15000套,其中适用于廉租住房居民租赁的住房7500套。

2007年度市财政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出为811万元。规划期内规划用于住宅建设用地 8600亩,其中规划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为860亩。

(九)保障性住房需求。根据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规划期内廉租住房需求约为5000套,其中租赁补贴家庭约4000户,补贴资金1260万元;经济适用住房需求约为15000套、90万平方米。

三、保障性住房规划总体目标

(十)保障性住房发展的总体目标。2007年底前,市区实现对符合规定住房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并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家庭;规划期内,实现市区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全覆盖,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农民工、外来工等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重点连片棚户区基本改造完成,城市旧居住区建立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居住配套设施和居住环境得到有效改观。

四、保障性住房供应与租赁住房补贴

(十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总量目标。规划期内,完成保障性住房投资17.24亿元,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103.83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通过新建、收购、公房腾退等方式新增5.9万平方米、1150套;经济适用住房新建90万平方米,其中集中方式和配建40万平方米;企业职工集资合作建房54.93万平方米;新增人才安置房、外来工公寓3万平方米。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

(十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布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集中建设为主,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为辅的方式。集中建设结合市区内各区域低收入家庭居民现状和城市发展规划,重点在两个区域,一是新浦区或海州区建设36万平方米,用于新海地区居民购买;二是连云区或市开发区建设12万平方米,用于东部城区居民购买。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出让计划,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可以配建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以新建或购买方式新增的廉租住房,按市区内各行政区域(含市开发区)低收入家庭总数所占比例,配比建设、购买。原则上,新增廉租住房在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插建。

(十三)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和保障水平。结合城市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建立动态住房保障标准。规划期内每年公布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和保障水平。

2007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6元;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7元。2008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8元。规划期末,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2007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和户均年收入低于2万元的居民家庭。2008年调整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000元的居民家庭。规划期末,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为到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0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居民家庭。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规模。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按年度计划实施(规划期内各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指导目标详见附表二、附表三)。

(十五)保障性住房其他供应方式。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保障性住房投资和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解决企业职工住房困难,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企业集资建房规模以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人数为限。除新建设廉租住房外,每年通过二手房市场收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收购比例和收购价格根据年度房地产市场情况确定。通过加强管理,将腾退和收回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做为廉租住房房源,用于租赁。

五、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十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由原规划期土地供应860亩调整为2007至2012年五年间,土地供应总量为1917.75亩,其中存量建设用地450亩,新批新征建设用地1467.75亩。

(十七)资金安排计划。规划期内共需投入资金1.12亿元,其中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1亿元,用于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的资金1200万元。

六、改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的规划安排

(十八)通过改造、整治、修缮等方式,逐步改善城市现有存量住宅居住条件。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采取统一拆除改造。规划期内,改造棚户区项目59个、拆除改造面积230万平方米;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零散住宅和旧居住区,通过完善给排水、供电、通讯、绿化和路灯、道路等配套设施,进行房屋和公共部位的装饰、修缮,小区封闭围护等综合整治工作,并开展物业管理服务。规划期内,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面积10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和旧住宅区整治计划,详见附表四。)

七、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十九)根据2007年末居民住房状况调查结果,建立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档案,逐户分类,跟踪管理,每年度重新填报审核收入变动情况。

(二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围绕住房和收入两项指标,加大对申请居民的审查力度。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住房状况,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收入状况。继续完善两级审查、三轮公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资格申请审批制度,发挥街道、社区初次审查的作用;市民政、总工会等部门要认真核定、审查居民和困难职工的收入状况;市纪检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加大监督力度,继续采取轮候摇号排序方式,通过电脑摇号确定购房资格和选房顺序。

(二十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企业集资建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5年后上市交易的,应交纳土地收益金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转让。建立保障性住房的年检和退出制度。对已经得到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保障的居民每年要审核收入变动状况,对已不在保障范围的居民,通过政府回购或腾退经济适用住房和停发补贴、提高租金标准等方式使其退出。

(二十二)住房保障坚持先急后缓的原则,优先解决最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在规划期内,坚持以货币化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加大廉租住房的保障力度,增加廉租住房的保有规模。坚持分类保障,低保家庭和较长时间内无力改变自身状态的,如残疾重病、丧失劳动力低收入家庭等,原则采取实物配租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十三)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的工作计划,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与管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部分要全部纳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二十四)保障住房建设中土地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和建设资金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等有关政策。

(二十五)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改善城市配套功能。积极稳妥推进旧城区改造,按照成片开发、配套先行原则,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和社会公用设施配套,改善居民居住质量,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二十六)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坚持经济、节能、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八、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

(二十七)建立领导机构。建立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房产、民政、财政、国土、规划、建设、发改、物价、统计、税务、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组成,领导并组织实施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二十八)落实机构人员、责任、经费。在市、县两级逐步设立统一的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充实人员,落实经费,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把住房保障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九)健全目标考核责任制。规划期内,通过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

(三十)住房保障工作的开展要时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市、县(区)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安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保障范围和标准要在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开、公布。

附表一:2007年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表

附表二:2007-2010年廉租住房供应及资金安排计划

附表三:2007-2010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附表四:2007-2010年城市危旧房改造和老小区整治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