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2-09-16 16:05:26 来源:市住建局 阅读次数:
各县区(功能板块)招投标监管部门,市办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贯彻落实,持续优化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省营商环境专项审计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明确废止连建招办〔2018〕1号文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废止连建招办〔2018〕1号文件
《关于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进行专家评审的通知》(连建招办〔2018〕1号)已不在省《关于发布<江苏省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相关规定目录>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22〕101号)政策文件保留清单内,而且连云港市住建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结果的通知》中也已删除该文件,在此进一步明确废止该文件,不再将其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行政的政策依据。
二、进一步重申招标文件评审并非开展招标活动的必要环节和前置条件
招标人开展招标文件评审(咨询论证)的意义在于借助专家的专业优势,进一步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优化招标方案,是否开展此项工作由招标人自愿决定,并自行组织。如招标人自愿开展招标文件评审论证工作,可以由其自行组织,也可以自愿向第三方机构购买此项服务。
三、鼓励招标人自主开展招标文件咨询论证工作
根据国家发改委、审计署等13部委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规定:“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充分说明招标人通过专家咨询论证的方式,提高招标文件质量,优化招标方案,是国家所大力倡导的一种市场主体行为。同时,为有效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公平竞争审查部门也大力倡导在招标文件制作环节进行公平竞争性审查,以更好地消除排他性、限制性和歧视性的条件内容。综上,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招标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要素,自主开展招标文件咨询论证工作。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