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52/2021-00223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09 |
文号: | 连建发〔2021〕381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插手干预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各县区住建局、政务办,市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央、省、市严禁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和精神要求,我局进一步修订完善了《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插手干预登记报告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9日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插手干预登记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解决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程项目依法依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央、省、市严禁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和精神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及限额以下但依规纳入监管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插手干预行为,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插手干预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被插手干预人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插手干预人是指实施插手干预行为的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被插手干预人是指插手干预人干预的对象,包括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评标专家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插手干预行为包括:
(一)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招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实行邀请招标,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二)明示或暗示应当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依法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时授意选择意向的;
(四)向有关企业打招呼,要求其出借资质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五)明示或暗示以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中标的;
(六)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的;
(七)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选取的;
(八)干扰评标专家评审工作,影响评标结果的;
(九)干扰招标人定标工作的;
(十)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要求中标人分包、
转包工程项目,或指定使用特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十一)干扰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及处理工作的;
(十二)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的;
(十三)超越职责范围,探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泄漏未公开信息的;
(十四)利用职权介绍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监管人员、评标专家相互认识,或组织宴请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监管人员、评标专家,牵线搭桥的;
(十五)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违反规定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活动过程情况、决定或决策打探消息、说情、打招呼。
第六条 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插手干预行为的,被插手干预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及工作规程,自觉抵制插手干预人的干预,及时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插手干预登记表》,并向主管部门或负责监督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插手干预人是主管部门或负责监督的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的,应直接向其上一级部门报告。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反映违规插手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移交。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程序移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查处。
第八条 本制度由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立<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连建发〔2018〕2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