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2-12-09 16:32:18 来源:市住建局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园林绿化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强企业科学管理,提高企业对当前园林绿化市场的适应和竞争能力,树立企业优秀典型,激励企业争先进、创一流的积极性,在我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连云港市园林绿化先进企业”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注册、以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为主营业务的连云港市风景园林协会会员单位均可参与评选。
第三条 “连云港市园林绿化先进企业”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在评审当期参选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评企业需为连云港市风景园林协会会员单位,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经营;
(三)企业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工程优质高效,做到安全、文明施工,获得用户好评;
(四)企业各项经营指标较好,近两年的年平均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业务达到一定规模,在本地区或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五)参加评选的企业应在近两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市场行为规范,守合同、重信用,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无违规违法行为;
(六)有稳定的办公场所,完善的规章制度,各部门职责明确,管理水平较高;
(七)评选当期曾经获得连云港市风景园林协会评审的“园林绿化优质工程奖”及以上奖励或市级(含)以上“安全文明工地”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一)评审当期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评审当期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
(三)提交申报材料不真实,有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申报材料包括:连云港市园林绿化先进企业申报表、申报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财务审计报告、相关证明材料、有效证书等)复印件。
第七条 连云港市风景园林协会组织材料评审组负责申报材料审查,审查通过的企业进入评选。
第八条 连云港市风景园林协会组织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园林行业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综合评选,推选出年度“连云港市园林绿化先进企业”建议名单,由连云港市风景园林协会审核,报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批准(或备案)。
第四章 表彰
第九条 获得“连云港市园林绿化先进企业”称号的单位,颁发牌匾,并在有关会刊和网站上,进行通报表扬。
第六章 申报材料说明
第十条 申报证明材料包括评审当期的: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获奖项目证书复印件。
4、证明承接业务的合同、中标通知书、完工验收证明书复印件。
5、其他证明企业荣誉的证书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申报时需带原件验证)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的装订要求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统一A4规格,按上述第十条的材料顺序胶装成册,并标注目录;申报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随申报材料前置装订;申报材料按顺序PDF格式扫描电子版文件存放U盘,现场随纸质资料一并提交。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风景园林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评选园林绿化行业先进企业、优秀项目负责人的通知[(2022)009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