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2-07-01 09:54:22 来源:市住建局 阅读次数:
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连云港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办法(草案)》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7月2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凤凰大道1号港城新世界3号楼(331室)市住建局绿化处,邮编:222023;
2.通过电话(传真)反馈:0518-85415320(传真);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sjlhc@126.com。
附件:连云港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办法(草案)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30日
附件
连云港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强化绿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永久性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永久性绿地,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城乡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的城市绿地。
第三条【保护管理原则】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职责明确、科学划定、保护为主、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四条
【规划管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规划,分工负责,互相衔接。
第五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绿地
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做好永久性绿地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保障。
第六条
【各部门职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永久性绿地的规划管控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永久性绿地的建设管养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永久性绿地的行政执法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永久性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全社会责任和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绿地的义务,有监督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对违反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行为进行举报、制止的权利。
对在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 确定和公布
第八条
【永久性绿地的确定范围】永久性绿地从以下区域中确定:
(一)公园绿地,是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二)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三)广场用地,是指城市中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公共活动场地。
(四)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管理的绿地。
第九条
【名录的确定和公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定期编制城市永久性绿地确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拟订辖区范围内新增永久性绿地名录和边界,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确认公布。
第十条【划定要求】在开展永久性绿地划定工作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每个地块的保护范围、面积和内容,做到定位、定址和定量。
第十一条【设置标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永久性绿地区域内设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绿线范围、批准单位、批准时间、保护责任单位、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职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永久性绿地的规划控制、用地保障和补偿调整等工作。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门负责全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的登记、检查、考核、建档等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辖区范围内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方案,落实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对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巡查、检查和考核,并负责辖区范围内新增永久性绿地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保护管理责任单位职责】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人和管护责任,按照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进行管养,有计划地进行永久性绿地功能完善和景观提升建设。
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调查。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执法巡查,对巡查发现、举报受理和相关部门移交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变更绿地管理程序】永久性绿地应当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性绿地的性质或破坏永久性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公共服务设施、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确需变更永久性绿地用途和范围的,应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论证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变更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永久性绿地用途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变更补偿方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变更的永久性绿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用地规模不减、性质不变、建设可行的原则规划、调整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变更调整方案实施易地建设。
财政部门应当保障补偿易地建设永久性绿地所需经费。
第十八条【绿地占用管理程序】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永久性绿地的,须由占用单位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政务服务部门审批。
占用单位应当制定保护和恢复方案,且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绿地占用施工保护】经批准在永久性绿地内建设施工的,应当避让现有树木、设施、重要水体等,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保护方案,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砍伐或移植树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永久性绿地内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政务服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有关部门、单位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
第二十一条【修剪树木管理】因市政、电力、通信、消防等部门维护管线需要修剪永久性绿地内的树木,应当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政务服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树木正常生长和景观整体协调原则进行修剪。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民和单位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具体实施】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管理需要,制定有关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