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绿地及树木保护管理的通知
  • 时间:2021-08-25 17:38:50 来源:市住建局 阅读次数:

各县区(功能板块)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为改善城市居住环境、交通出行条件和城市面貌,实施了大规模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但过程中仍存在擅自砍伐树木、移伐大(老)树、毁绿占绿现象。2020年9月,成都市青羊区桂花巷曾发生擅自砍伐树木、破坏城市风貌事件,住建部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停工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近期又有个别城市发生类似事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改造中绿地及树木保护管理,巩固城市绿化成果,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增强城市可持续能力,推动我市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现就有关通知如下:

一、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树木、绿地的责任和义务。未经县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毁坏绿地、占用绿地。

二、各类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包括道路改造建设、旧居民小区改造、企业搬迁后原址改造、旧校舍改造建设等),绿化方案要坚持绿地面积不减、绿化景观提升的基本原则实施。在旧居民小区改造、企业搬迁后原址改造、旧校舍改造建设等改造项目中,原则上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三、各类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在方案设计前需对建设(改造)范围内原有绿地及树木进行核实。按照最小化原则,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地,尽量对树木予以保护、合理避让。确需占用绿地,移植、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要提前公示建设(改造)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后,到县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绿地占用、树木砍伐移植等许可审批后方可施工,确保城市绿地及树木得到有效保护,把城市风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各类城市更新改造中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坚持原址保护。建设单位应当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古树名木不受损害、正常生长。严禁擅自砍伐、迁移以及其他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因特殊原因确需迁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到县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县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同意后,由县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在市住建局批准,并由市住建局报省住建厅备案。

五、各县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足园林绿化功能定位,主动对接辖区各类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做好园林绿化技术服务指导等相关工作。

六、严禁擅自砍伐移植树木、毁绿占绿,损坏城市绿化成果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有此类问题,各县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制止,并配合执法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