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 时间:2021-06-08 15:17:40 来源:市住建局 阅读次数:

各县区(功能板块)住建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省、市“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9〕54号)文件精神,创新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和人防建设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现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8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实施细则


一、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实施主体责任

(一)主体责任。市和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对县、区主管部门的监管行为和结果运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二)组织实施责任。“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应职能处室、单位负责制定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抽查计划分为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和非部门联合抽查计划,每年年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通过局门户网站、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

(三)经过双随机检查的事项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下列情形不适用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1.涉及工程质量、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等重点领域的;

2.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3.受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4.转办、督办、交办案件的;

5.建筑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

6.其他不适用双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

二、全面实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机制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全覆盖。根据各地工作实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得对未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任何事项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二)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按照“谁主管、谁监管” 的原则,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托现已运行的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及其他相关行业监管信息系统,逐项建立涵盖全市范围,并按市、县(区)行政区域划分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作为随机抽取检查的对象。市场主体名录库每半年更新一次,并在网站上公示。

(三)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工作人员构成,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执法证件编号、执法类别等信息,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按《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方法要求相应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四)明确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市局机关有关处室、单位要根据各自监管领域实际情况与市场主体的数量,合理确定监管领域的年度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原则上年度随机抽查的市场主体比例5%—10%之间,频次1- 2 次。县(区)双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市局比例。上级主管部门已抽取的主体,下级主管部门如重复抽取应予以剔除后补抽。对存在投诉举报多、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或风险较高的区域,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双随机”名单抽取。要根据制定的“双随机”抽查工作年度计划,明确抽查事项、抽查时间和抽查范围等内容。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做好随机抽查的落实工作。市场主体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组织实施抽查工作的处室、单位负责从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并备份。

三、严格检查工作程序,实施依法监管

(一)行政检查职能处室、单位应细化随机抽查工作程序,使每一项行政检查事项都有可操作的运行规范,做到任务明晰、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监督到位。对实行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还应该明确联合抽查任务的牵头部门、参与部门、抽查时间、抽查对象范围等,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人员名单等。

(三)上级主管部门可以从下级主管部门抽调行政检查人员,开展跨区域行政检查。在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人员人数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能够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等辅助工作的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等参与。

(四)行政检查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应当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执行,并及时收集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注明证据的来源,提取保留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

(五)规范现场检查记录。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时, 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由被检查人进行核对确认。《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工作情况。要运用电子化手段,实现检查全过程音像记录。

(六)行政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且可依法当场处理的,现场及时处理;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报请本部门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随机检查要与属地监管有效衔接。下级部门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行政检查的要求,及时依法依规处理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信息公开。

(八)行政检查人员应及时完成包括检查时间和内容、方法步骤、检查情况和对被检查人评价、处理意见建议的检查报告,并按照程序审定后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九)强化结果运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随机抽查结果依托平台及时上传公示。应当将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领导, 落实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系统抓、抓系统”的要求,落实“一把手” 责任制,成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工作协调和落实机制,切实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时做好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调整,切实使双随机监管制度落地见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职能机构要严格执法、依法履职,落实执法检查监管责任,建立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强化工作监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落实“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制度、工作机制纳入年度法治工作考核,对“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对工作不落实的,要通报批评,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