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0-08-17 11:35:08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次数: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住建系统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住建工作实际,制定了《连云港市住建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四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连云港市住建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2.连云港市住建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3.连云港市住建局行政执法统计制度
4.市住建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6日
附件1
连云港市住建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案卷质量,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局执法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本局已结案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件,依法需要归档的案卷。本制度所指执法案卷评查,是指本局通过对局属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的检查,对其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文书的规范性等进行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行为。
第三条 案卷评查标准包括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和文书材料立卷规范标准。进行案卷评查的标准为省、市制定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评查工作。
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案卷审核归档后,其督查部门负责本机构的案卷自查工作,并配合局政策法规处进行评查。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自我评查和集中评查两种形式进行,以自我评查为主、集中评查为辅。自我评查由各执法机构领导组织实施并参与案卷的把关,每季度开展一次,采取办案人员自查和互查的方式进行,形成自查报告;集中评查由局政策法规处组织实施,每半年开展一次,采取全面评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取抽查方式的,抽查率不得低于30%。
第六条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工作时,可以成立若干评查组,评查组人员应为三名以上的单数、由本局遴选的业务骨干组成。评查组应在评查后形成书面初评意见,并由评查人签名。初评意见包括被评查案卷等次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初评意见应当向被评查单位反映,并听取意见。
被评查单位与评查组对被评查案卷的等次和存在主要问题有较大争议的,应当重点复核。重点复核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并邀请被评查单位参加。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标准按照实体及程序要求和文书及案卷要求两部分实施。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的办法,逐项给予计分。
实体及程序要求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包括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体行政行为适当等内容。
文书及案卷要求是案卷规范的基本要素,是案卷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报告、案卷归档是否符合规范。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即:90分以上为优秀卷,75分至89分之间为良好卷,60分至74分为合格卷,59分以下为不合格卷。
第九条 对案件评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和不足,要进行限期整改、纠正到位,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报局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汇总后上报局领导。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作为年度行政执法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评查结果由局办公室进行通报,并纳入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年度主办案件出现1件不合格的,承办人员由所在执法机构予以诫免教育;出现2件不合格的,承办人员由所在执法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出现3件不合格的,承办人员予以效能告诫,执法机构分管领导予以诫免教育;出现4件不合格的,承办人员予以两次效能告诫,执法机构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执法机构主要领导予以诫免教育;以上问责实行累进逐级追究制。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漏参与评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连云港市住建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由案件主办机构负责立卷,应当一案一卷、一案一号。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可按时间顺序集中汇集成卷。已经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立卷。
第四条 案卷材料的收集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按序、完整地进行(具体要求参照《行政执法案卷规范性标准》)。材料的内容应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原则。
第五条 正在办理中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材料由案件主办机构指定专人保管;已归档案卷由局档案室负责保管。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实行定期归档制度,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主办机构应将上一季度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卷报送局档案室整理归档。逾期未交造成案卷资料遗失等一切后果由主办机构承担。
第七条 案卷查阅管理:
(一)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档案,可向局档案室查阅、复印,档案不得带离档案室。
(二)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执法监督局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案件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三)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可以摘抄或复印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
代理律师应提供法院立案通知书和当事人委托书、律师执业证。
(四)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人)进入行政诉讼、复议程序后的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五)行政执法案卷档案除本局工作人员经批准借阅外,一律不得外借。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卷的,按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六)申请人查阅、复制已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而未归档的案件档案,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申请查阅、复制的,由该案件主办人参照本条第二项办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的,由该案件主办人参照本条第三项办理。
(七)对查阅的案卷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八)查阅或借阅案卷者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行政执法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阅档人必须具有高度责任感,对待档案材料要认真负责。查阅两份以上档案时,不要同时打开,以防装错或丢失。如果发现档案中有问题,应及时向档案工作人员报告,由档案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阅档人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案卷管理规定造成的后果,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连云港市住建局行政执法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我局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便于分析和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和规范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权的活动。
第三条 具体实施行政执法机构都要对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依法统计。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实行机构一把手负责制,并设立统计员,统计员负责机构日常统计数据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对上年度相关行政执法数据信息,在每年1月15日前交本机构统计员统一整理,形成报表。由统计员于1月20日前报局政策法规处。
第七条 开展专项执法治理和大规模执法检查的要进行专项统计,专项执法统计报表应当于执法活动结束之日起15日内填好报送局政策法规处。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处统一汇总全局上年度相关行政执法年报数据,于1月31日前上报上一级政府。
第九条 行政执法统计的对象包括:
1.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
2.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4.其他需要统计的对象。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及统计员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数据,瞒报数据,故意造假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市住建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住建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各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机构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违法行为分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个等级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次确定违法行为等级,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
确定行政处罚幅度时应考虑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人承受能力和整改纠错表现等因素。
第六条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该相同或者相当。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立案调查期间相互串通伪造或提供假证据的;
(三)妨碍执法、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或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五)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胁迫、诱骗他人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多次(2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八)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或者住建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依法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违法行为特别轻微或者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从重、减轻、从轻、不予处罚的情形,应当在相应的执法文书中裁明。
本制度中所称从重,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重的处罚。
本制度中所称减轻,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本制度中所称从轻,是指法定处罚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轻的处罚。
第十一条 住建局将加强对执法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