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2-04-25 11:22:11 来源:市住建局 阅读次数:
各县(赣榆区)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149号)等文件精神,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2年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工作,具体抽查计划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大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力度,集中解决住房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本次联合检查活动列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活动。
二、检查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9月30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觉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
(二)集中检查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将联合组织检查组,对市区范围内所有在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以及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经纪机构进行检查,其中对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的项目、投诉举报较多、日常交易量大的为重点检查对象。各县区项目的检查工作,由辖区住建局牵头负责。
三、检查方式
被抽查对象名单在名录库中按要求随机抽取,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总量的5%,房地产经纪机构抽查比例不低于总量的30%。
市住建局、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通过现场检查,依法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账册、合同和资料,可以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记录;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发现其他违法违规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四、职责分工及重点检查内容
(一)住建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以订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订金、预订款等费用;
2.取得预(销)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3.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4.未将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销售现场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公示等;
5.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6.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缴存相关规定,购房款未及时足额缴存到资金监管账户等行为;
7.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使用相关规定,备案的施工合同内容重复或重叠、上传虚假图片,虚报现场施工进度、提供虚假材料,套取预售资金等行为;
8.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9.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2.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违规代理销售;
5.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6.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二)市场监管部门
1.对在售房源是否按规定明码标价;
2.是否存在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取得营业执照进行违规经营;
4.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区)住建局和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快速行动,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二)全面宣传,分工协作。市县(区)各级住建部门应加强宣传,提高企业重视程度,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各相关单位、各工作组之间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查处纠正一批房地产经纪机构领域突出问题。
(三)严格执法,强化督查。各工作组和相关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发现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