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行政检查服务指南
  • 时间:2018-10-10 14:48:45 来源:市住房局 阅读次数:

一、办理事项:住房保障在保家庭资格和违规行为检查

二、服务对象:住房保障在保家庭

三、服务部门:住房局住房保障处

四、法律依据或申请条件:

【行政规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第四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行政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第三十五条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规章】《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

第十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

【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五、受理地点:海州区朝阳中路12号市住房保障中心

六、办事流程:

通过年检或社会举报发现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线索→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通过上门查看、比对信息等方式进行调查并确认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下发处理通知,按要求退出保障。

七、需提供材料

材料名称

说明

家庭成员户口本及身份证

报复印件出示原件

家庭成员婚姻关系证明

报复印件出示原件

家庭成员此前12个月内收入证明

报复印件出示原件

低保、特困等相应证明

报复印件出示原件

规定的其他材料

报复印件出示原件

八、交费标准:免费

九、办理时间:工作日

10、办理时限:

11、服务电话:85575006、8557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