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1-07-20 10:02:19 来源:市住建局 阅读次数: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保证我市住建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和省住建厅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一系列要求,现就推进该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局法规处负责全局的执法工作审核、监督;监察支队作为全局唯一的行政执法队伍,负责全局行政处罚的具体工作。
2.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含地震方面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照省厅执法平台应用考核要求,在执法平台上推进。人防系统的案件在省人防办的执法平台推进。
3.按照“住建一支队伍”的原则,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含临时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取得基本证据后,认为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移送给监察支队统一立案处罚,移送处室、单位应配合监察支队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等工作,并指定联系人负责与监察支队配合相关工作。
4.局法规处对行政处罚案件扎口管理,负责适用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审查,对所有处罚案件进行监督。局内部出现执法管辖权争议时,由局法规处裁决。
二、调整局建设监察支队行政职能
建设监察支队承担的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及建筑市场行为监管职责由局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实施。
三、日常监管执法与行政处罚执法的分工和衔接
1.监察支队集中行使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
2.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在履行日常监督、执法检查、事中事后监管等职责时,认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初步查证后,填写《案件移送表》,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查后移送建设监察支队。各处室、直属单位在向建设监察支队移送案件时,同时移送取得的证据材料。
3.建设监察支队检查发现或者接收投诉、批转的案件,调查过程中涉及其他处室和职能单位的,转交局其他处室职能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4.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按照本规定移交案源。建设监察支队对移送的案源,由专人负责接收,登记后办理材料书面移交手续,并由移交人和接收人签字。材料不全或者无证据材料的,移交部门应尽快补齐。建设监察支队在接收移交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事实证据不清、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说明理由后,退回移交部门。
四、完善执法联动制度,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果
1.在全局范围内实行执法联动制度。局法规处负责执法联动案件扎口管理,负责局执法联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执法联动工作。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应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行政执法合力;建设监察支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各处室、单位配合的,各处室、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2.建设监察支队或局其他执法机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其他职能单位配合的,可以向有关处室、单位发出《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联动通知单》,启动查办案件执法联动程序,对该事项的监管进行执法联动。各相关部门接到《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联动通知单》后,应该密切关注该案件当事人相关经营行为,按照要求采取联动措施(暂停相关业务的办理,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继续)。
涉嫌违法、违规案件处理到位后,监察支队或局其他执法机构向有关单位发出《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联动反馈单》,各相关部门根据反馈单解除执法联动,恢复办理相关业务或解除强制措施,使建设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处罚形成一个封闭链。
五、严格责任追究
各部门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责任制,在理清本单位的每一项职责基础上,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责任体系;对于日常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调查取证,依法处理。同时,严格执行查办案件执法联动制度,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对于纳入联动的执法事项严格把好关口。对于缺乏大局意识,应立案的案件不及时立案,应明确上报的事项不及时上报,或者违反联动相关规定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六、时间安排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新发现的违法案件一律按照本通知执行。原有的未处理完毕的案件仍按原有程序处理。
附件:综合执法13项制度汇编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