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处罚工作程序》的通知
  • 时间:2020-05-08 17:57:52 来源:市住建局 阅读次数:

各县(区)、功能板块住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2020年5月8日


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建设单位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被处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建设单位时,在房地产年度信用考评中给予相应扣分,并相应降低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同时,暂停被处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工项目的审批。

本工作程序规定的局扬尘办应当对罚款2万元以内的案件,报局长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罚款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案件,经局扬尘防治领导小组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3名以上小组成员集体开会研究审查同意后,报局长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卷由局扬尘办指派专人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章附则

除本工作程序规定的局扬尘办外,其他负有建筑工地扬尘防治责任的处室、单位应结合各自职责,实施具体可行的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处罚惩治措施。

在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工程项目未按照《连云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有关应急响应措施且违反《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的,在本工作程序适用范围内。

各县(区)、功能板块住建部门可参照执行。

本工作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