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9-01-03 10:22:03 来源:政策法规处 阅读次数:
连住房罚字〔2019〕1号
当事人:连云港海川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忠平
住所(地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久和二期39—2号楼第3层3号门面房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于2017年4月,在开发建设海川文化商务街区(百纳水岸)项目中,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情况下,通过意向金等手段违规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及预付款907821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收据46份;
2.百纳水岸认购协议书2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18年12月26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认同本次行政处罚,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账号:431101012012261,收款人: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或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