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时间:2019-01-03 10:22:03 来源:政策法规处 阅读次数:

连住房罚字〔2019〕1号


当事人:连云港海川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忠平

住所(地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久和二期392号楼第33号门面房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20174月,在开发建设海川文化商务街区(百纳水岸)项目中,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情况下,通过意向金等手段违规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及预付款907821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收据46

2.百纳水岸认购协议书2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181226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认同本次行政处罚,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账号:431101012012261,收款人: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或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