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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2/2020-00273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0-10-23
文号: 连建发〔2020〕444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城市生活和一般工业用水计划修订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览:
时效: 有效

关于开展城市生活和一般工业用水计划修订工作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10-23 17:32

市各有关用水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坚持依法治水、科学治水、全民治水,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好发展。经研究,拟对原城市生活与一般工业用水计划进行修订,并对新纳入考核的用水单位下达用水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目的

用水计划是政府带有强制性、指令性对用水单位合理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是国家实施节水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实行计划管理,定期对各单位用水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控制用水单位新鲜水取水量,可以有力地促进各单位节约用水,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做到合理用水、科学用水。

二、修订范围

根据城市节约用水政策、法规要求,此次修订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平均月用水量达200立方米(含200立方米)或年用水量2400立方米(含24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

三、修订原则

(一)科学合理。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为依据。用水计划既要满足行业、单位正常需要,又要有利于保护和节约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因地制宜。用水计划既要同本地区的自然条件相适应,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又要考虑到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三)逐步完善。用水计划具有时效性,要适应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单位正常用水的需要,适时对用水计划进行修订完善。

四、 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号令);

(三)《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

(四)《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水利部、建设部、农业部〔2005〕17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

(六)《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苏发〔2012〕632号);

(七)《江苏省城市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2019年修订)》(苏建城〔2020〕146号);

(八)《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0〕第74号);

(九)《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6〕第36号);

(十)《连云港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11〕24号)。

五、 此次用水计划的执行时间

此次用水计划的执行时间自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

为了能够准确掌握各单位用水有关情况,保证此次城市用水计划修订工作圆满完成,请各用水单位如实填报《用水单位用水情况调查表》和《用水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于2020年11月20日前报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海昌北路28号(房产交易中心)911、912室。)。联系电话:85523375,85575197。邮箱:lygjsb@126.com


附件:1.用水单位用水情况调查表

   2.用水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下载: 连建发〔2020〕444号(关于开展城市生活和一般工业用水计划修订工作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