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 时间:2022-08-17 11:20:32 来源:市住建局 阅读次数:

为了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期限

2022年8月17日至2022年9月15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1.通过信函方式请寄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28号连云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心收(邮政编码:222000,联系电话:85571278),请在信封上注明“修改建议”字样

2.电子版发送至邮箱:1025853885@qq.com。


附件: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7日  


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预防和减少房地产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不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全程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部门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综合管理、协调工作。根据监管工作实际需要,明确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具体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连云港监管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各商业银行网络系统应当与监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实现房屋网签备案、监管账户资金、银行按揭贷款等数据信息共享,确保监管信息实时传输,并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连云港监管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标的商业银行,应当通过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监管银行应当与监管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本市市区范围内统一的监管银行服务评估标准。监管机构负责对监管银行进行季度和年度服务评估,并将服务评估结果通报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与监管机构共同促进监管银行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从中标银行中选择一家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监管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监管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三方协议,同时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主要内容要在预售方案中予以体现。

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以及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监管协议签订后,监管项目的监管账户在商品房预售期间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单》将购房款全部直接存入商业银行监管账户。购房款(全款、首付款等)缴存到监管账户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的,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进监管账户。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监管机构对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配套设施建设等费用的资金额度进行重点监管(以下简称“重点监管资金额度”)。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按照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与规划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由监管机构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综合测定并适时调整公布。

重点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重点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在商品房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重点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使用时由监管机构向第三方拨付。

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以外的资金。一般监管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监管系统随时申请使用,但应当优先用于监管项目建设。

第十条重点监管额度内资金应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向监管机构申请拨付:

(一)单位工程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30%;

(二)单位工程主体结构封顶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55%;

(三)单位工程完成外立面施工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70%;

(四)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95%;

(五)单位工程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办理监管终止手续后,全额拨付剩余监管资金。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使用核准通知书》。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据监管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使用核准通知书》、传输的电子信息和开发企业出具的转账凭证金额、用途、收款人、账号并确认无误后,方可拨付重点监管资金。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提供商品房售后质量保修金缴纳凭证等证明后,经监管机构核实同意可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后可以依法暂停其项目预售。

(一)预售资金未按时、足额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在办理按揭抵押手续时未将放款账户设定为监管账户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其他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行为。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预售资金监管三方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有下列行为的,监管机构通知商业银行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时通报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连云港监管分局,停止签订新的监管协议,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及时、全额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入账、及时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三)擅自拨付、挪用、扣划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反馈放款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

第十六条购房人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配合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第十七条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连云港监管分局定期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开。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保全、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执行。

第十九条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作为监管机构负责海州区、连云区、高新区、徐圩新区等区域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赋权负责区域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各县、赣榆区(过渡阶段)可以参照执行。《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连政规发〔20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