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编制及送审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20-03-17 11:29:00 来源:市住建局 阅读次数: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第129号令)、《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苏防规〔2016〕1号)以及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防空地下室设计行为,提高防空地下室设计质量、提升行政审批效率,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的规划建设

城市和依法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扣除人防建筑面积之后的总建筑面积9%的比例建设防空地下室。

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防空地下室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与地下交通干线、地下疏散通道、地下商业设施等地下建筑的连通,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防护级别、建设规模、布局方案宜进行批前咨询,与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统筹考虑、同步设计,避免各项规划指标之间的冲突。

结合本市防空战略地位及城市建设实际,参照《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城市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DB32/T3377-2018)要求,本市城市及人民防空重点镇规划区内防空地下室的规划建设指标按《防空地下室规划布局技术指引》(附件1)执行。

二、防空地下室的方案设计

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民用建筑在编制建筑规划方案时应同步编制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并取得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书。

为提高审批效率,亦可将两方案合并编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并联审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防空地下室专项设计方案征询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主管部门意见。

单独编制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报审文本应满足《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文本编制指引》(附件2)的要求,与建筑方案合并编制的报审文本应满足指引B7、B8、B9条的要求,并适当添加相关指标。

三、防空地下室的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

设计单位须根据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确定的内容,开展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取得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定,方可从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可在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审图机构目录中自主选择审图机构。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应满足《江苏省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7年版)要求。建设单位应将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书、各专业计算书、地质勘察报告、全套施工图审计文件、平战转换设计专篇等资料一并报审图机构审查。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可选择单独申报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也可选择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与建筑施工图一并报审,联合审图由市施工图审查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在“E审通”无纸化联合审图系统中运行。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审图机构应出具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凭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书、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主管部门办理民用建筑修建(或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

四、其他

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平战结合处负责解释。

本通知与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相冲突的,以改革最新要求为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防空地下室规划布局技术指引》91号附件1.docx

   2.《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文本编制指引》91号附件2.docx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