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1-07-12 15:50:31 来源:市住建局 阅读次数:
为加强全市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连云港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部门拟制订《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就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提出如下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
联系人:陈海军,电话:85819026 邮箱:81950536@qq.com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12日
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状态,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连云港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汽车停车位(以下简称人防车位)或其他租赁使用的维修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修资金,是指收取
的人防车位租金或其他租金中依法应用于人防工程更新设备、日常维护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 市人防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人防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维修资金的使用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本单位和本部门职责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协助本级人防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等承担人防工程日常维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调解处理辖区内人防工程维修资金管理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 人防车位租金或其他租金应单独列账,存入银行专户管理。
第六条 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由使用人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并保持工程和设备完好。下列主体可以作为平时使用人:
(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作为平时使用人;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平时使用人;
(三)依法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平时使用人;
(四)按上述无法确定平时使用人的可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为平时使用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
人防工程使用主体有争议的,相关部门可以指导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依法认定平时使用人前,人防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发挥人防建设效益的精神,从严控制使用期限,为前期人防工程使用人办理临时登记。
第七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的必要材料,办理平时使用登记并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仅用于载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在人防工程的显著位置公示平时使用书面凭证,载明平时使用人、使用期限等事项。应当于人防主管理部门签订维护管理协议,承诺承担维护资金单独列账、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
第八条 人防工程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由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平时使用人应委托该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人防工程出租使用、费用收交、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等事务。平时使用人承担相关事务的监督和主体责任。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为维护管理责任人。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实施。
维护管理责任人应按规定标准收取人防车位租金或其他租金,并与承租人签订使用协议,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 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委托所在地一家银行开设人防工程维修资金银行专户,并设立人防工程租金会计明细账目,收取的人防车位租金百分之三十记入人防工程更新改造科目,百分之七十记入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科目。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设立1个人防工程维修资金银行账户,统筹用于区域内所有人防工程。
第十条 人防工程维修资金账户信息纳入江苏省人防综合信息系统监管。维护管理责任人或银行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人防部门推送账户缴存和变动信息。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日常维护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人防专用设备设施、一般设备设施、人防标识标注、 平战转换构件等的零星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
(二)主体结构渗漏修补;
(三)人防工程地坪、侧墙和顶板装饰局部修补翻新;
(四)与普通地下室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分摊费用;
(五)人防工程保护宣传及工程使用训练;
(六)法定税费。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更新改造资金使用范围(参见附件一)主要包括:
(一)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因安全性问题的局部加固改造;
(二)人防工程通风、消防、技防、电气和给排水系统老化后的整体更新;
(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防化设备达到使用年限后的更换;
(四)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费用;
(五)其他经人防主管部门认可需更新改造的。
第十三条 维护管理责任人使用人防工程日常维护资金的,应制定年度维护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单项维修完成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日常维护备案资料。
第十四条 维护管理责任人使用人防工程更新改造资金由市、县、区人防部门监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人防工程更新改造审批申请,涉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加固或者改造,申请资料需附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及有权审图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工程预算。
(二)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项目实施完成后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维护管理责任人将竣工验收报告、审价报告(审价建议)、竣工图纸等材料报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步在省人防综合信息系统录入备案信息。
(四)支取维修资金。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单项维修金额超过5万元的,备案资料应附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或审价建议。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专户维修资金当年有结余的应滚存使用,累积资金。
第十七条 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规范、标准,对住宅小区人防工程进行使用和维护管理。
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状况检测和维护保养应当委托专业机构承担,费用可在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资金中列支。专业机构可在省人防办公布的企业目录库中选取。
第十八条 维护管理责任人发生变更的,相关单位应在接替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账户相关移交手续。原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同步向住宅小区所在地县、区人防主管部门报备人防工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交存、使用和结余情况。
第十九条 维护管理责任人每年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人防工程收益收支情况(参见附件二),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县、区人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纳入人防工程监管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核,每年应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少于 1次对辖区的住宅小区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纳入信用管理体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