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公众对《连云港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建议的通知
  • 时间:2021-08-18 16:35:09 来源:市住建局 阅读次数: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拟制订《连云港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

联系人:陈海军,电话:85819026 邮箱:81950536@qq.com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8日


连云港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人防主管部门)是全市人防工程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全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对各县、区(含各开发园区)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县、区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对辖区内人防工程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使用管理单位依法履行人防工程安全管理职能,承担安全生产、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人防工程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人防主管部门、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明确安全工作责任和目标,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监督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措施并定期培训,对重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加强早期人防工程治理,排除结构性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因早期工程坍塌、口部损坏和疏于管理而造成的伤人安全事故,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检查发现和妥善处置。

第七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签订人防工程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第八条 平时使用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认真落实下列安全措施:

(一)建立健全消防、治安组织,落实责任,履行职责;

(二)大中型人防工程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定期组织在岗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讲评考核;

(四)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发现治安和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五)消防栓、防火卷帘门、报警按钮等处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圈占、遮盖,消防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和挪移;

(六)人员避难走道、疏散走道及疏散出口处不得摆设物品,应设置火灾疏散指示标志和标志灯;

(七)消防、高压电器等特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持证上岗;

(八)建立昼夜值班巡视制度,保卫人员应当加强巡查,对影响安全使用的行为及时制止;

(九)应当制订防汛方案和应急措施,做好防汛排涝和防雨水倒灌等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出入口或进排风孔附近排泄和倾倒废水、废气、废物、垃圾和粪便。

(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三)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有害物品。

(四)不得损坏和擅自占用、改造、封填人防工程。

(五)禁止擅自在工事有防护密闭要求的外墙、隔墙、门框、临空墙等处开孔。

(六) 长期封闭的工程在进入时,应事先打开孔口进行足够的通风换气,经检查内部空气无害,方可进入,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条 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企业要建立并实行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制。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防护(化)设备安装作业人员的安全业务培训,提高隐患辨识、风险处置和应急避险能力。

第十一条 加快先进科技装备推广应用,坚持改革创新,注重本质安全。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推动人防行业开展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实施高危作业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积极推广BIM技术,电器火灾监控系统,人防工程全自动防洪闸等,提升人防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人防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防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并进行修订完善;在人防系统平转换专业队和人防自愿者队伍基础上组建人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人防设备设施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等。

第十三条 建立人防工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人防工程信息管理平台,拓宽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发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巡查功能,提升安全监管能力。运用智能化管理手段,建立安全隐患自查整改信息库,及时掌握排查治理工作动态,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效能。

第十四条 建立安全管理警示约谈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进行约谈。建立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发现的安全管理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加大“两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人防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时,人防工程所有权人、使用管理人等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如实介绍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证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人防主管部门对发现的人防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核实处置,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应由其他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十七条 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人防部门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安全管理事故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