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护设备销售合同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 时间:2023-02-02 12:07:50 来源:市住建局 阅读次数:

有关企业:

近期我站在梳理2022年度防护设备销售备案合同时,发现部分企业的备案合同签订方既不是建设单位也不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苏防规[2021] 3号)第十八条:未与建设方或施工总承包方签订的合同将不予备案。望有关单位严格遵守《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文件要求,在苏销售的防护设备合同应当与建设方或施工总承包方签订,否则将不予备案。


附件:不符合要求的备案合同汇总表


   江苏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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