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连云港市住宅区人防车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建议的通知
  • 时间:2019-05-28 09:58:28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次数:

各相关单位,全市各位业主: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制订《连云港市住宅区人防车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公开征求各相关单位和各位业主的意见建议,欢迎积极提供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杨宝群

电话:85819509

QQ:2805661316(邮箱QQ邮箱)



《连云港市住宅区人防车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住宅区人防车位使用管理行为,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防车位,是指结合民用建筑依法按规定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作停车的地下车位。

第三条 市、县(区)住建局(人防办)和开发区、徐圩新区规建局,负责指导与监督住宅区人防车位的平时使用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住建(人防)主管部门在人防工程方案审批时,应明确人防工程的战时功能、防护级别、建筑面积和人防车位数等指标要求,并将人防车位不得出售、附赠和长期出租(三年以上)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承诺按规定使用人防车位。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报房屋预售方案时,应将人防车位的数量、位置等相关情况列入申报内容;在进行商品房销售时,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本项目人防工程平面图、人防车位分布图等资料信息,明确标注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区域范围及人防车位数。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规定落实《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规定》要求,并分别在图纸和实地进行标注和公示;在申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交依法配建人防车位位置、数量和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等文件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人防工程予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具备平时使用条件的人防工程及相关工程建设文件资料,办理使用管理交接手续;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设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账户,负责人防车位的使用、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等事项,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人防车位公开租赁采取分批次进行。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双方通过签订《人防车位租赁协议》的方式进行租用,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到期后重新组织下一轮租赁。

第九条 在小区交房入住后三个月内,物业服务企业应组织首次人防车位公开租赁。在组织租赁活动10日前,应在本小区张贴《人防车位租赁使用通知》,告知业主可租赁使用的人防车位位置、数量和方法;人防车位数量少于申请使用业主数量时,物业服务企业应采取抽签摇号等公平方式确定租户。租赁结果应现场公示。

第十条 住宅区人防车位租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收取具体按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人防车位租金收入必须存入本小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帐户。帐户设日常维护保养专户和人防设备维修更新专户;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租金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存入日常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专户,租金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存入人防设备维修更新专户,具体管理办法另文制定。

第十二条 会计报告制度。物业服务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应将上年度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报当地住建(人防)主管部门。当地住建(人防)主管部门应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发现问题及时指正。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的移交。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时,原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向小区所在地住建(人防)主管部门书面说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账户交存、使用和结余情况,经住建(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新物业服务企业接替工作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本小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移交手续,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将账户结余划给新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的监管。人防车位租金收入是小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的重要来源,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专户、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不得挪作他用。租金收入和专户使用情况接受住建(人防)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核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开放使用人防车位,对使用管理先进单位可以从当年人防车位租金收入总额中提取3%的管理经费用于奖励。对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后,在6个月内未开放使用人防车位并且不能说明合法合理理由的,视为失信和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住宅区人防车位使用管理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记入信用信息系统,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县(区)住建(人防)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做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市、县(区)住建(人防)部门及其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承担人防车位使用监管责任。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省对住宅区人防车位使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执行。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