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3-01-05 17:56:46 来源:市住建局 阅读次数:
各县区(功能板块)住建局、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做好城市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完善我市高质量养老服务供给体系,落实城市居住区养老服务用房竣工移交工作,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连云港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和《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移交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1〕6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标准。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用房。养老服务用房设置在建筑一层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设置在建筑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养老服务用房应设置水、电、气、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等端口。开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18)《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标准规范和完整社区建设标准要求,设计和建造居住区养老服务用房。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发布的相关文件、标准规范以及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明确的规划方案,对居住区的养老服务用房进行施工图审查。
二、加强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时,不得将居住区养老服务用房列入可售范围。各县区、功能板块住建局产权部门应根据规划审批和施工图的标注,明确居住区内养老服务用房的功能和建筑面积,不得列入住宅建筑面积分摊。
三、规范养老服务用房竣工移交。开发建设单位在养老服务用房竣工后,应及时邀请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参与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对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建而不交配套养老服务用房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各县区(功能板块)住建局应对辖区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做好监督实施,确保当地民政部门参与养老服务用房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并于60 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四、本文中所提到的城市新建居住区是指当年建成并完成竣工验收的居住小区,分期开发实施的居住小区以项目全部建成年份为准。
五、各县区(功能板块)住建和民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用房建设工作,明确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采取务实举措,狠抓关键环节。同时,各辖区住建部门及时联系沟通好民政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内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用房项目清单及时上报至我局,逾期未报或上报数据不全的,年度考核时会进行通报和扣分。
六、联系人及电话
市住建局:王韬杰;联系电话:18805138390
市民政局:刘 洋;联系电话:18260385619
附件:1.连云港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1号附件1.pdf
2.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移交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1〕6号)1号附件2.pdf
3.各县区(功能板块)住建部门及民政部门联系人、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1号附件3.doc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连云港市民政局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