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4-04-26 10:44:07 来源:市住建局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住宅排气管道系统工程的质量管理,提升住宅排气管道系统质量,防治漏烟漏水等易发常见问题,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住宅排气管道系统工程技术标准》(JGJ/T455-2018)、《住宅排气道(一)》(23J916-1)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住宅排气管道系统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相关单位主体责任
1. 建设、监理和施工等相关责任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住宅排气管道系统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落实主体责任。
2.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中应明确住宅排气道系统执行的标准;在引用图集时,应明确引用的图集和选用的排气道系列。
3.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整体采购排气管道系统和功能部件;应采用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的排气道、防火与止回部件、风帽等关键部件,并应确保系统的完整性、有效性和配套性。
二、加强排气管道系统材料进场管理
1.排气管道系统的设备、材料进场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审核排气管道系统型式试验报告以及排气管道、防火与止回部件型式试验报告。现场排气管道系统、设计要求和检验报告三者应一致。
2.排气道、防火与止回部件、风帽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应检查生产厂家和产品规格等产品标识、产品合格证书、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排气道、防火与止回部件、风帽等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
3.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材料进场报验时还应检查排气管道外观质量、尺寸与形位偏差、防火与止回部件的防腐防锈处理等内容,形成材料报验资料,并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署后归档到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三、加强排气管道系统施工及验收管理
1.排气管道系统安装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审批,且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2.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住宅排气管道系统工程技术标准》(JGJ/T455-2018)等现行标准,对厨房、卫生间排风系统安装分项工程及检验批进行验收。
3.对已安装的不符合设计及现行标准要求的在建项目,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严格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其他
本通知由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于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