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9-10-23 10:29:55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次数:
李成林:
2014年8月5日,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与你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将连云港利华城市花园13号楼4单元402室的房屋(丘号:01621040-135)及14号楼4单元602室(丘号:01621040-157)出售给你,并办理了备案手续。
2019年3月29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706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朱连生、朱亚童优先取得连云港市解放东路29号利华城市花园13号楼4单元402室(丘号:01621040-135)及连云港市解放东路29号利华城市花园14号楼4单元602室(丘号:01621040-157)”。
现海州区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朱连生、朱亚童向我局申请办理上述房屋的相关手续。
在我局告知的期限内,你未前来配合办理上述房屋的备案注销手续。我局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决定书》(连建房决字[2019]7号)。因你的住址及联系方式变更,无法取得联系,现对你予以公告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