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9-10-23 10:24:04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次数:
李成林:
2014年8月5日,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与你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连云港利华城市花园12号楼3单元302室(丘号:01621039-89)及53号自行车库(丘号:01621039-53)出售给你,并办理了备案手续。
2018年4月3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706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袁兆燕优先取得连云港市解放东路29号利华城市花园12号楼3单元302室(丘号:01621039-89)及53号自行车库(丘号:01621039-53)”。
现海州区人民法院(2018)苏0706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袁兆燕向我局申请上述房屋的相关手续。在我局告知的期限内,你未前来配合办理上述房屋的备案注销手续。我局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决定书》(连建房决字[2019]5号)。因你的住址及联系方式变更,无法取得联系,现对你予以公告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