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 时间:2019-10-18 10:35:26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次数:

李成林:

2014年8月5日,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与你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连云港利华城市花园一期第12幢无单元23号车库自行车库(丘号:01621039-23)出售给你,并办理了备案手续。

2019年8月7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706民初4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云港利华城市花园一期第12幢无单元23号车库自行车库(丘号:01621039-23)。

现海州区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陈森然向我局申请办理上述房屋的相关手续。因你的住址及联系方式变更,无法取得联系,现对相关事项予以公告请你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到我局办理上述房屋的备案注销手续。否则我局将依规定注销上述房屋的备案。

特此通知。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