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3-10-27 10:08:13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次数: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将于近期对全市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包括在我市异地执业的估价机构)须在2019年12月30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我局进行备案,通过备案审核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方可在我市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县区房地产估价主管部门依据我局的年度通报,对申请在本县执业,符合相应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登记,并及时上报我局。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及相关单位报送的材料:
1.《连云港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登记表》;
2.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下同);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相关资料,包括注册证、劳动合同、人事代理证明、社保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6.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必须与营业执照和估价资质证书机构住所相一致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8.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含技术报告)复印件、经办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需提供上述1-8项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⑴省住建厅《准予备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⑵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⑶8名以上分支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⑷总公司确认在我市开展估价业务执业区域范围的说明(在《连云港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年检备案登记表》上加盖总公司公章)。
在我市开展异地执业的外市房地产估价机构,除需提供上述1-8项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⑴估价机构同意在我市从事异地估价业务的文件;⑵估价机构确认在我市开展异地执业区域范围的说明;⑶估价机构同意在我市从事估价业务的二名以上注册估价师名单及其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年检备案登记材料受理地址: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服务大厅4号窗口。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20日
(联系人:杨晨,联系电话:15150999917,85868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