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云港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为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探索实施监测能力和监测体系现代化,充分发挥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管理上的作用,2021年9月26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印发《连云港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编制的背景
污染源自动监测是掌握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的重要手段,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环境管理的基础和技术支持。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始建于2005年,自动监测网络覆盖范围逐步扩大,目前已完成241家废水企业、101家废气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涉及火电、钢铁、化工、污水处理、制药、水泥、垃圾焚烧等行业。随着污染源自动监测网络的不断扩大,同时为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如何更好地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管理上的作用,已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因此现在制定《连云港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二、《办法》编制的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的。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个章节,分别为总则、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自动监控系统的数据管理、监督执法、职责分工和附则,共30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本章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同时还明确了自动监控系统的定义。
第二章“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共8条。本章规定了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范围、暂不安装条件、监测因子、数据传输要求、采样要求、联网要求、验收要求和资金来源。在监测设备安装要求方面,明确了企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范围,对不同类型的排放口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指标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竣工验收应在设备联网3个月内完成的时限要求。
第三章“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共3条。本章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和设备运行进行了规定。规定了排污单位可采取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第四章“自动监控系统的数据管理”共4条。本章对数据保存、数据标记、数据修约和数据公开进行了规定。规定了设备停用期间,排污单位应开展手工监测,同时明确了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台帐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五章“监督执法”共7条。本章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对自动监测设备的管理权限,明确了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安装、未按规定联网、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逃避监管5种情形的认定。超标排放情形中特别规定了通常情况下进行超标评价的废气数据类型为小时均值,废水数据类型为日均值。
第六章“职责分工”共3条。本章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监测监控中心、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及运维单位的职责。指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了排污单位是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和运行的主体,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同时对运维单位的责任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七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单位及实施时间。
五、《办法》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于2021年9月26日印发,自 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