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着力推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执法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了《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基准规定》),本规定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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