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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