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