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自2016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已累计开展5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经审核,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不符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连环发〔2014〕19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通知》(连环发〔2013〕258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三同时”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连环发〔2014〕10号)予以废止,《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环保局政务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连环发〔2015〕195号)、《关于提请市政府印发<连云港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请示》(连环发〔2015〕239号)予以部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