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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
来源:
市环境保护局
| 录入:
连云港市环保局
| 日期:
2011-07-22
| 浏览
次 |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处罚权限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