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实施查封决定书
连环查字〔2016 〕2 号
连云港华源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320722743136072w
地址:东海县房山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绪东
我局于2016年11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污水输送管道阀门损坏,经对污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你公司排放的废水氟化物浓度为1.58*103mg /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798-1996)表4一级标准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连云港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2016)环监(水)字第(190)号],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有关设备、设施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期限为15日(时间从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你公司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我局将按规定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解除或维持决定。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或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