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连环解查(扣)字〔2016〕1号
连云港金长林酒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11月28日依法对你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连环查(扣)字〔2016〕1号)。12月5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生产,废水排放池无污水外排;未擅自变更查封状态、启用已查封的生产设备;相关环境问题已进行了整改,厂区污水处理站损坏的气浮设施已进行了修复,链条已更换,已具备正常运行条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主体生产设备解除查封。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