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行政审批便利化,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效率,加快推进市级及以下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审查工作,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分号章进一步调整使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3年10月10日起,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①-⑥号)用于各驻县(区)生态环境局在各自审批审查权限范围内,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简化管理类排污许可证核发和市级及以下产业园区(均不含涉及化工定位和重点重金属定位的专业园区、片区等)规划环评审查时使用。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使用“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①”;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使用“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②”;连云港市灌南生态环境局使用“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③”;连云港市赣榆生态环境局使用“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④”;连云港市海州生态环境局使用“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⑤”;连云港市连云生态环境局使用“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⑥”。各行政审批专用章不得异地挪用或用于其他方面,异地挪用或用于其他方面使用该印章无效。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