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简化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行政验收事项,并进一步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为保障《条例》中竣工环保验收的相关工作顺利衔接、平稳过渡,根据我局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所需的时限情况,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7年9月15日起,我局将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行政验收相关事项。建设单位如需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可根据环保部《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要求,先行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待2017年10月1日起,按正式发布的通知要求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2017年10月1日起,我局将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行政验收所有相关工作事项。
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环保“三同时”主体责任。关于企业自主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信息公开等要求,请密切留意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微信的通知公告。咨询电话:0518-85868082。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环保局
201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