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行政审批便利化,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于2022年6月10日启用“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分号章,适用于各驻县(区)生态环境局办理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专用章分号章共6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采用分号章。即: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使用“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①”;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使用“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②”;连云港市灌南生态环境局使用“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③”;连云港市赣榆生态环境局使用“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④”;连云港市海州生态环境局使用“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⑤”;连云港市连云生态环境局使用“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⑥”。
2.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①-⑥号)限于各驻县(区)生态环境局在各自审批权限范围内,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使用。各行政审批专用章不得异地挪用或用于其他方面,异地挪用或用于其他方面使用该印章无效。
3.上述行政审批专用章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书中与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