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水十条”和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水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 “十三五”期间,我市对22个国省考断面和15条入海河流控制断面建立“断面长”制,由断面责任县(区、管委会)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断面长”。“断面长”主要职责是做好达标断面水质保障,指导制定和实施不达标断面达标方案,及时调查和处置断面水质异常波动,协调解决水污染防治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断面水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