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管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及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1﹞101号):
(一)因车辆发生事故导致有效期内标志遗失、需申请补发的,应填写《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省辖市环保局批准并报省厅备案后补发。
(二)因其他原因导致标志遗失、需申请补发的,应填写《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申请表》,并在当地媒体刊登遗失启事,经省辖市环保局批准并报省厅备案后补发。
(三)补发标志由省厅统一印制。
二、补发所需材料:
①经省厅审批的 《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申请表》。申请表请到环保部门领取填写,联系电话:85521734。
②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③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④因事故导致标志遗失的,提供事故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保管不善等其他原因遗失的提供作废的登报声明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