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程序及要求
(一)、排污单位提交材料
1
、在环保局网站上下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填写两份盖章上报;
2
、原申领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本;(换证)
3
、上一年度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工作总结;(换证)
4
、最近三个月内监测报告;
5
、其他有关材料。
(
二
)
、环保部门自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时发现提交的材料不全或其他需补充、更正的情况时,要求申请人限时予以补充或更正,补充或更正期间,办理期限自行中止。
(
三
)
、环保部门认真核准排污单位申请的排污指标,与此同时还要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的其他事项逐一审核,这些事项包括上年排污量及生产负荷、排污规律、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测能力和管理水平等,核准排污单位的排污指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排污指标不能高于排污单位正常作业条件下按达标排放
计算的排放量,直接排污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核算,间接
排污单位按接管标准或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要求核算;
2
、辖区内合计的排污指标总量不能高于上级政府下达给本
辖区的总量控制目标,并要预留适量指标,以满足当地经济和城市发展的需要。
(
四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污单位,不予分配排污指标,
不予核批排污许可证。
1
、不按规定利用城市集中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设施的;
2
、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或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明令
淘汰、禁止使用或者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3
、所排放的各类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经限
期治理,逾期仍不能达标排放的;
4
、不按照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或者拒绝
接受环保部门对其生产经营、排污情况进行核查的。
(
五
)
、排污单位进行改制、改组或者兼并的,其排污指标
不得超过原核批的指标值;分立的排污单位,其排污指标应从
原单位排污指标中划转;合并的排污单位,其排污指标不得大
于合并前各排污单位排污指标之和;分立或合并的排污单位,
应持原排污许可证到原发放的环保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部分:建设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程序及要求
(
一
)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单位,在向审批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的同时,
须同时提交《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和原有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
有改、扩建项目单位
)
,经核批获得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后,方可办理手续。
(
二
)
、扩建、改建项目单位应通过“以新带老”、调整产品结构、改进生产工艺、提高治理深度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
放,申请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应控制在原有许可证许
可的排污指标内。
如区域内排污总量已超过环境容量,新建项目或者申请的排
污指标超过申请单位原有许可证许可排污指标的扩建、改建项目单位,必须提出可行解决方案,并采取以下措施,使新增的排污总量在区域内得到平衡。
1
、削减辖区其他污染源的排污总量,调剂所需排污指标;
2
、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购买排污指标;
3
、向区域污染集中控制治理投资,增强该区域处理污染物的能力。
(
三
)
、环保部门在核批建设单位提交的《排放污染物许可
证申请表》时,应从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角度出发,从严控制
排污总量指标,不使项目所在区域排污总量突破控制目标。超
过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且环境质量尚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的地区,不得建设增加排放污染物总量的建设项目。
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不
得建设无益于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
四
)
、建设单位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
(
设施
)
竣工验收报告》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
(
设施
)
竣工验收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
(
设施
)
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报告》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以及环保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向负责核批的环保部门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环保部门在
20
个工作日对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颁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