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连环责限字[2015] 1 号
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连云港碱厂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320700000010087
组织机构代码: 83476405-8
地址: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建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 2015 年 3 月 4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4#UG-130/39-M型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明:
1、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2、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原件);3、照片(附相关说明);4、连云港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作出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 五 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纯碱 项目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至 2015年 6 月 30 日限制生产。
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应当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你公司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如你公司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我局在后督察中发现你公司未按要求整改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或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27日